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日期:2019-12-13 15:51:14  发布人: 浏览量: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大家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