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举办方、合作方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教学运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北大学与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的规定,本制度只适用于上述《协议书》中规定的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运行部分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内部收支活动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强化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运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依法和按照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合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应按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队伍的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协议书》中规定的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编制起止时间为公元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正常运行和重点工作,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学院的预算编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集体决策”的方法,通过院长办公会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董事会。学院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编报各部门年度收支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学院财务处,学院财务处汇总后,经院长审定提出预算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预算的执行和监督。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发展计划和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由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内容是《协议书》中规定的按比例分配到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用于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运行部分的学费收入。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面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等。
2、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会议费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截留学院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对于财政补助收入必须严格按其要求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1、教育事业支出是学院为各系等教学机构、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以及各教学辅助部门的人员计提的薪酬以及开展教学活动和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行政管理支出是学院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计提的薪酬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3、其他支出是不属于教学和管理支出以外的支出,如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十九条 所有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外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业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专用基金包括:
(一)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及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对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进行严格管理。
1、存货管理,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学院资产管理处要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逢年度终了要组织全面清查盘点,并由财会部门监督,以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院对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并认真监督执行:
(1)预算控制原则。由于学院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成为支出,所以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2)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并采取旧账不还、新账不借的措施,会计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
(3)公款公用原则。学院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不能支付个人借支款;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及暂付款时,应查明原因,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分清责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出具相关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工,各类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毁或丢失。
第三十三条 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建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每年年终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长办公会,经研究确定后,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相关部门必须书面上报审批。
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学院对代管款项既要遵从所有者的支配权,也要凭合法票据和按有关规定办理收付业务,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科目余额表、支出科目汇总表等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指依据学院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上报院长办公会,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在年终结账之后进行财务决算工作,出具财务情况说明书,并附相关报表,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院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层面。
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财务处接受学院内部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内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向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后执行。